夏洛特破产律师Bryan W. Stone回答了问题:“我如何申请破产?”
美国最高法院很快将审理一个涉及破产法官的权力和对这些权力的限制的案件。此案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有助于弄清2011年以前的裁决,该裁决涉及哪些事项可以由破产法院的法官审理,哪些事项必须由联邦地方法院的法官裁决。
最高法院的案件是 执行福利保险局诉Arkison案。该案应澄清一个问题,即具有更多专业知识的破产法官是否在宪法上有权处理某些本应由地方法院法官解决的问题。该案还将处理是否允许破产案件中的当事方同意破产法官决定通常由地方法官决定的事项的问题。
以前,该规则说,允许破产法官决定“核心”破产问题,这些问题与破产事项直接相关。不允许破产法官处理“非核心”事务,而由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处理。最高法院审理后,这个想法似乎遭到拒绝 斯特恩诉马歇尔,由安娜·妮可·史密斯(Anna Nicole Smith)起诉她已故的亿万富翁丈夫的儿子。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否决了史密斯在加利福尼亚州破产法院的胜诉决定,尽管此事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反对让法官以事实为由,但此事并未属于法官的管辖范围。决定问题。
破产法院法官的问题在于他们不符合美国宪法中对联邦地方法官的严格定义。联邦法官必须由总统任命并由参议院确认,必须有终身任用,并且绝不能降低其工资。这些都不适合破产法官,这意味着他们不符合联邦法院法官的定义,也无法听取保留给法官的事项。结果,考虑到法官所决定的重要事项,破产法院系统作为一种违宪的创造物而受到攻击。该问题原本应该通过“核心”与“非核心”的区别来解决,但这也遭到了攻击。
现在,最高法院必须决定破产法官的权力范围。一种可能性是,破产法官将完全不被允许听取一系列问题,包括欺诈性转让事项( 阿基森 案例处理)。另一个是,可能允许当事方放弃让地方法院法官裁决有利于破产法院法官的问题的能力。最后,最高法院可能允许破产法官就一系列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然后必须由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正式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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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
“最高法院审理了有关破产法官的案件’ powers,” 由Roger Parloff发表于Fortune.CN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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